2007年3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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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还没拿出后备箱出租车就开走了
的哥及公司被判赔行李损失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铭一

  本报讯  到达目的地后,乘客下车准备从出租车的后备箱里取行李,可还没取出,出租车却箭一般地开走了。乘客在后面叫天天不应,叫地地不灵。昨天,嘉兴南湖法院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,出租车公司和粗心司机被判决赔偿乘客的行李损失。
  廖某是嘉兴一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。2006年5月18日下午,廖某在嘉善一手机卖场搭乘石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嘉兴,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5台手机的一个纸箱放在出租车后备箱中,总价达7500余元。
  到目的地后,还没等廖某从后备箱里取出纸箱,司机便驾车而去。廖某在后面追赶、叫喊,但已无效。廖某于是打了出租车投诉中心电话并报警,但由于廖某当时将车牌最后两位记错,致使当天投诉中心没联系到司机石某。
  第二天,廖某通过车票找到了司机石某及当班司机石某的妻子,但此时出租车的后备箱中已空无一物。石某承认,5月18日那天确实搭载廖某从嘉善到嘉兴,但说不记得廖某随身带着一个纸箱。而石某的妻子却说看见过这个货箱,已被别的乘客拿走。当天,他们开车带廖某去寻找,仍一无所获。
  因廖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,最终,廖某将石某及出租车公司起诉到法院。
  在审理中,出租车公司认为,廖某起诉的证据不充分,廖某有没有箱子,箱子里有什么并没有人看见。而司机石某说他已经履行了义务,已经把廖某送到了目的地,他没有义务赔偿。
  昨天上午,南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。法院认为,从廖某提供的证据看,可以认定廖某行李损失属实。乘客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,其携带的行李放在后备箱中依附于这一客运合同。而司机对乘客存放在后备箱的物品具有提醒提取或保管照看的义务。司机石某不能返还廖某的存放物,应该赔偿。法院一审判决司机石某和出租车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廖某5台手机损失以及收集有关证据的费用,共计7600余元。